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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网规划工作管理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网规划管理工作,界定电网规划工作范围和重点,保证电网规划工作有序开展,明确各供电公司、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任务、责任、权限和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发展-2005-30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各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开展各级电压电网的规划工作。

  第三条 电网规划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电网规划业务实行分级负责,责权对应,战略规划部是北京电力公司电网规划工作职能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工作范围和规划年限


  第四条 电网规划工作的范围

  1、组织开展全市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规划设计工作,编制全市220千伏电网规划及远景目标报告,并负责对上一级电网规划提出建议;组织开展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工作;

  2、组织开展全市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设计及评审工作,编制并评审全市和分区〔(包括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城区(含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区)及远郊十个区、县和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同)〕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网规划及远景目标报告;

  3、制定和修编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以及实施细则;

  4、进行全市和分区电力需求(电力市场)分析、预测及管理;

  5、进行全市及分区电网能力评估及管理;

  6、组织本公司投资的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工作以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

  7、进行22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电网供电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区供电规划,组织其供电工程项目

  以及电力线路(含电力管沟)等设施迁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电网规划年限:分为近期(5年左右)、中期(5-15年)、长期(15年以上)规划。规划年限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并对220千伏电网规划提出建议;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核小中型开发建设项目的供电规划和10千伏供电工程项目以及电力线路等设施迁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

  第八条 各专业公司负责编制所负责运行管理电网设备的改造规划和有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农电工作部、科技信息部、调度通信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相关专业规划并按照分区的原则纳入全市及分区电网规划中。

  第九条 公司所属有关各专业公司和运营单位按照分区的原则,负责分别向战略规划部和各供电公司提供电网负荷、负荷率、存在问题等电网规划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条 调度通信中心在电网一次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提出通信、调度自动化规划及保护配置原则,提出电网运行分析报告;并按照分区的原则,纳入全市及分区电网规划中。

  第十一条 市场营销部提供电网规划工作所需要的用电需求侧相关数据,并按照分区的原则,纳入全市和分区电网规划中;同时负责从用电需求侧方面提出节能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提出设备运行状态分析报告、技术降损报告,无功优化配置方案;并按照分区
的原则,纳入全市及分区电网规划。

  第十三条 综合计划部从电网运营管理角度提出节能降损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电力设计院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可受北京电力公司委托对北京地区及各个分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网络进行系统计算分析、规划设计报告编制、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全市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的供电规划和供电工程项目以及电力线路(含电力管沟)等设施迁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对北京地区220千伏、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报告、电力市场分析预测报告、电网能力评估报告、电网规划后评估报告等进行汇总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战略规划部作为全公司电网规划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各供电公司电网规划工作进行管理、服务和指导,定期组织培训和进行工作考核;同时直接负责公司内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规划工作的具体业务,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规划设计及初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北京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工作;

  2、 负责全市220千伏电网规划及远景目标报告、全市高压配电网发展规划、北京电力公司电网规划(包括通信、自动化、用电营销及科技信息等全口径范围)等编制及评审工作,并对上一级电网规划提出建议;

  3、 负责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编制北京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等;

  4、 负责组织220千伏电网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审工作;

  5、 负责相关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和评审等工作;

  6、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设计及评审工作,组织对各分区(包括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城区(含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区)及远郊十个区、县和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同)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网规划及远景目标报告进行评审;

  7、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编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以及实施细则;

  8、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和分区电力需求(电力市场)分析、预测及管理工作;

  9、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及分区电网能力评估及管理工作;

  10、 负责组织本公司投资的电网项目(含通信、保护、自动化、用电及信息等系统建设与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工作以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

  11、 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核全市范围内大中型及以上建设工程、开发区建设项目的供电规划和供电工程项目以及35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含电力管沟)等设施迁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

  12、 负责组织审核各供电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提出的辖区内中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供电规划和供电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


第五章 规划审批、报送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提高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未列入地区电网规划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能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并不得列入公司年度工程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近期和中期规划的编制均应提前于下一个五年计划期开始前两年进行,前一年完成。

  第二十六条 电网规划通过审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当负荷、电源以及影响电网规划的其他重要边界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电网规划可相应滚动调整。

  第二十七条 电网滚动调整坚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原则,并依照原有程序进行调整,及时编报电网规划滚动调整报告。近期规划一般应每年修订一次,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一般应每五年修订一次,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电网规划调整报告应重点阐述调整的必要性、调整内容、调整前后的对比分析等等。

  第二十九条 各供电公司应对审定的电网规划实行动态管理。本期电网规划期满后,应对电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电网规划水平,增强电网规划的有效性。


类别: 知识连载    作者:   期号:242 发表日期:2005-08-10